(2017年1月4日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经费管理,规范研究会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研究会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办公室负责各项经费管理。
第三条 研究会经费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拨付,全部收支纳入财务核算和管理,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审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条 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既保证研究会工作需要,又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严谨、合理、规范地安排各项开支,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各项经费收支情况。
第五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会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研究会年会及民政部门报告一次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 经费的支出
第六条 经费支出,是指研究会用于维持运行、开展各项业务和交流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业务活动支出: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劳务费、咨询费、编辑出版费、审稿费、图书资料费等。
课题资助支出:重点课题和委托课题的专项与定额资助等。
办公费用支出: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本办法各项支出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6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经费收支预算。
第三章 经费的审批
第八条 研究会按照经费开支管理的要求,纳入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范围的各项开支,要事先报秘书长审批,重大事项报会长审批。
第九条 下列情况需事先报送详细费用预算,按规定报批。
1.举办大型会议、培训、专项活动,研究课题,涉及到单独租用宾馆、会议场所、安排用车和购置会议用品等;
2.资料印刷、图书出版及购置等开支金额较大;
3.经费涉及到新增或调整项目,且金额较大;
4.对预算执行进度影响较大的大额开支活动。
第十条 经费的具体开支程序为:各项经费开支由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交办公室主任审核,按规定直接办理或向秘书长报批。
第十一条 经费开支预算内、规定标准内的各项费用审核权限如下:
开支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报副秘书长审批;
开支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审批。
其他需要开支的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根据申请出具审核意见,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二条 经费开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会长决定或常务理事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对预算执行进度有较大影响的;
2.一次性开支金额达10万元以上;
3.重点课题专项资助经费;
4.发生新增设的经费开支内容,在财务无开支备案;
5.应当上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办公室对下列情况有权拒绝办理:
1.经费开支超预算情况;
2.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情况;
3.职权范围外审批。
特殊情况,必须报经秘书长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第四章 经费开支的报销
第十四条 报销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提供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的《国内出差审批表》、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批件,并提供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发票等报销凭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审核,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二)会议费。大型会议须提供会长或秘书长批准的会议审批报告;小型会议应当提供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的会议审批报告,提供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单,并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三)本会直接管理的研究课题经费开支。
(四)购买办公用品。提供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的采购物品申请报告,提供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单,并填写《费用报销审批表》,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五)公务接待费。提供《公务接待审批单》,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上述报销,报销凭证应当真实、合法、记载准确、完整,经办人应当签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理事服务保障办法
(2017年1月4日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河南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为保障本会理事依法有效地开展理论研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河南的自觉行动,其精神应该得到赞扬,其劳动应该得到尊重,其工作应该得到支持。
第三条 理事按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研究会不向理事收取费用;理事参加本会不领取报酬。
第五条 理事承担本会委托的应用性研究课题,研究会应该主动安排和提供调查研究、查阅资料、差旅、参加有关活动等方面的帮助。理事提出的协助工作要求,由研究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必要时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六条 研究会向理事免费赠阅研究会会刊和有关理论研究方面的文件、资料。理事优先在会刊、信息网上刊登学术论文、研究成果,优先以个人名义在本会举办论坛、讲座。
第七条 理事可以提出要求,旁听或参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举办的学术研讨会和其他理论研究活动,办公室应予积极协调。
第八条 本会组织活动一般向单位书面致函。理事应主动做好与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按时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奖励先进个人,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自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