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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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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河网 发布时间:2018-05-17 15:05

  加强对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其监督成效关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忠于国家利益、能否忠于宪法和法律、能否忠于人民。实践验证,凡是对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得好,就能增强那里选任干部的宗旨观念、宪法法律意识和务实为民情怀,其政治生态就好。反之,所在部门的社会风气不佳,出问题也在预料之中。

  一、当前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监督法》出台之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上不断创新,通过工作承诺、工作评议、履职报告、组织代表视察、检查、督查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所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了选任干部依法履职,勤政廉政,敬业务实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推进了依法治国进程。

  但是,在选举和任命干部监督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所选举和任命人员进行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不够强,人大的监督职权时常处于虚置的尴尬境地。如,近年来,关于豆腐渣工程、拍脑袋规划建设、高考大面积舞弊、司法人员制造冤假错案的报道屡见媒体,但在这些报道中却鲜见关于当地人大常委会的只言片语。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主管的“一府两院”各级领导干部却不用为此担责时,当地人大常委会竟然“熟视无睹”,既没有听取专题工作报告,没有开展特定问题调查,也没有启动质询程序,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被束之高阁。又如,前段“一府两院”的一些“问题官员”落马,并不是由任免机关——人大最先发现。他们有的被大火“烧”出来,有的被小偷“偷”出来,有的被二奶告发出来……,当这些干部违纪违法时,任免机关监督职责何在?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所选举和任命的人员任后监督比较薄弱乏力,存在重任免轻跟踪监督的现象,往往是任完了事,没有把任后监督作为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延续来认真对待;任后监督采取的办法不多,监督工作缺乏力度和刚性,因而才使那些任职时豪情万丈,要求自己做一个“不留败笔,不留遗憾与骂名”的“清廉勤政”xx长们,却不能善始善终,面对金钱、物质、权力、美色的诱惑,前腐后继,身败名裂,翻身落马;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还不能融为一体,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多,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人员的个人“德、能、勤、绩、廉”汇报少,虽然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工作评议,开展了对选举任命人员的监督工作,但往往是发表一般性的议论多,谈实质性的问题少,讲成绩过头,说不足轻描淡写;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和路径少,监督信息沟通协调仍不够顺畅,各类监督信息没能有效整理综合,没有建立必要的个人任职情况档案和数据库,对选举任命干部的勤政廉政信息进行有效分析还存在困难,尤其是对选举任命人员的工作情况、政治情况、思想状态、家庭状况、八小时以外表现等综合信息,掌握不多不全不准,因而贪官“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甚至“出事”之时还桂冠满顶、荣誉挂身,就不足为奇了;监督结果运用率仍然偏低,特别是运用到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仍存在制度上的瓶颈,措施方法不多,使干部监督的结果运用存在局限性,于是对“问题官员”“问”而不“责”,或“高调问责”之后再“低调复出”也就见怪不怪了。

  二、深刻认识加强对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重大意义

  加强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具有举足轻重的的作用。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干部手中握有“行政、审判、检察”重权实权,他们是否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关系党与政府的形象,关系民心向背,关系法治进程,关系执政根基。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有一条公认的权力定律:“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人大选任干部大多都手握重权,他们的违法恰恰是最可怕的,其危害性和治理的难度也比民众违法要大得多。选任干部违法,不但使社会承受重大损失,使公平公正失衡,引发民怨,严重影响干群关系,还会严重挫伤人民群众学法、守法、护法的积极性,降低法律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对法治失去信心,导致法纪松弛、有禁不止、有令不行、出现无法无天的严重后果。

  风筝没有了丝线将会堕入无边风中,河流没有了堤坝将会吞噬无数生命。人类社会亦是如此,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人类的行为就会陷入混乱。因此,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是把权力关进“笼子”,促进选任干部合法用权,遏制滥用职权,所以,加强对选任干部的监督意义重大,丝毫不能松懈。

  三、多措并举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着力增强对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实效

  (一)建立年度履职承诺报告制度,实行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由此可见,“一府两院”的选举、任命干部必须向任免自己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人大也应当清楚地了解选任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情况。

  邓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是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在年初召开的人大常委会议上就分管的工作任务、目标、措施作出承诺。人大常委会建立档案,对口联系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相关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作为监督责任领导和监督责任人,年中跟踪考察监督,年终各位副市长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对口联系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考评,对完成承诺任务的予以表扬,对没有完成承诺的工作目标任务的,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提出审议意见,限期落实承诺,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二是对人大选任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委(局)主任(局长)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副职实行年度履职报告。就年度工作任务和“德、能、勤、绩、廉”状况,年底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其报告是否实事求是,之前,由对口联系的人大工作委员会,到其所在的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与班子成员谈话、查阅资料、现场视察、民主测评等形式,全面了解选任干部年度履职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最后,根据上述选任人员的履职报告,结合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做出年度履职鉴定,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至“四大家”领导,并向社会公布。

  无论是市政府副市长年度承诺或是选任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委(局)主任(局长)、法检“两院”副职年度履职报告,监督重点突出了三个方面:一是执法状况。抓住选任干部在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过程中,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施监督。二是履职状况。抓住选任干部在搞好本部门工作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关系当地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解决得如何,对完成各项任务等重点工作实施监督。三是廉政状况。抓住选任干部是否清正廉洁这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加强监督。邓州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这个路子开展监督以来,不仅增强了选任干部的宗旨意识、人大意识、法律意识、公仆意识,激发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模范人物,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同时,有效预防了选任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起到了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开展工作评议,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督法》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职权。而工作又是靠人干的,如果一个人工作出色,业绩明显,就应该表彰提拔;反之胜任不了工作,工作业绩平平,甚至一团糟,那么他就是不称职,占着茅坑不拉屎,淘汰理所应当。因此,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组成部门和法检“两院”副职分管的工作开展评议,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表彰或处罚,既合法又合理。

  2007年,邓州市人大常委会制订了《工作评议实施办法》,共对“一府两院”26个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开展了工作评议。确定工作评议对象,是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决定,而后制订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成立调查组,深入被评议单位,运用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现场查看等形式,形成比较客观全面的调查报告。在召开的专题工作评议大会上,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主任宣读调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三个小组审议,每组推举两名委员作大会评议发言,而后进行民主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邓州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实施办法》规定:满意票超过90%的,人大常委会通报表扬,建议市委对单位领导提拔重用;不满意票三分之一以上的视为不过关,半年之内再行评议;不满意票超过50%的,责令单位负责人辞职,同时建议市委对该单位领导班子进行重组。这项规定对庸官、懒官、贪官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尤其是人大选任的干部,丝毫不敢懈怠,大都是履职尽责,勤勉敬业,争创一流业绩。更不敢为所欲为假借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中饱私囊。

  (三)严把选举和任命干部入口关,严格履行任前表态、任后宣誓等必要程序。干部廉,政风清;干部腐,民受苦。古今中外,因廉而兴、因腐而败,是一个基本的规律。好干部能赢得民心,保一方平安、使经济社会兴旺发达;而无良干部则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一人得利,祸害一方。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好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口关十分关键。

  近年来,邓州市人大常委会在选任干部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首先,任命“一府两院”国家工作人员严把“五道关”:一是法律考试关,凡提请任命人员,法律考试成绩不及格不予任命。二是考查关,由人大常委会派出专门力量,对拟任命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对问题严重的不予任命。三是公示关,对口碑不佳,群众反映存在问题的,调查属实后不予任命。四是审议关,人大常委会对任命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廉认真审议,讨论表决,不符合条件不予任命。五是法律规定关,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票否决不予任命。其次,凡选任干部履行必要程序,即:任前表态发言,任后宣誓、颁发任命书、集体谈话,所有过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通过以上举措,进一步增强选任干部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廉政意识、岗位意识,履好职、用好权、服好务、创好业,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和重托。

  (四)建立完善选任干部到(离)任交接审计制度,着力加强审计监督。媒体报道,有些地方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动辄贪污侵占数百万、上千万元,有的贪污社保资金、有的贪污扶贫资金、有的贪污建设项目资金等等。这些现象说明了审计监督的明显脱岗和缺失。因此,建立完善选任干部到(离)任交接审计制度,才能拒贪腐防患于未然。邓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府两院”干部时,一是征求纪检委和司法机关的意见。二是听取审计局关于对拟任命人员审计情况的汇报,避免选任干部带病上岗。近几年,邓州市采取届中审计与离任审计、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账面审计与座谈延伸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审计选举任命干部其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审计监督履行经济责任、重大经济活动的程序和效益、遵守财经法规及廉洁自律情况,不仅有效治理和遏制“审计年年审问题年年出”、“审而不改”、“屡审屡犯”等顽疾,而且有效预防选任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欲念。

  (五)建立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着力强化人民群众监督。《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应以权利所有者的身份时刻关注、约束、监督公权力行使者——人大选任干部的行为,确保掌权者不敢怠用权力、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目前一些选任干部惟上级领导马首是瞻,找“亮点”、搞政绩只会体现“官意”而置“民意”于不顾。这种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现象,除与现行政治体制架构、人大监督乏力相关外,也与人民群众监督的缺位有关。

  俗话说:“群中的眼睛是雪亮的。”人大选任的干部是不是办实事、求实效和廉洁奉公,是不是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如何,有品德没品德,有本事没本事,为公还是为私,群众心里有杆秤。谁是好人谁是坏人,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和评判权。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全国查处的腐败案件有95%是通过群众举报的。因此,畅通各种渠道,依靠、引导群众积极有序参与对人大选任干部的监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主体是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人民群众参与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任干部的监督,应视为人大工作的一部分。所以,搞好人民群众监督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建立举报激励保障机制。做好信访或人访举报保密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包括群众意见反馈制度、群众举报保护和保密制度、群众监督奖励制度等,维护举报人的权益,防止因制度或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而导致举报的人民群众受到打击报复。同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民群众的案件,加大查处力度,从重从严处理,让群众不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有效保障民众能够理直气壮、无后顾之忧地行使监督权。二要拓展群众知情途径,方便群众监督。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加大“一府两院”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和检务公开力度,本年度的大事、要事、实事,特别是重大项目、重要决策、财务开支等事项,不仅要公布结果,还要公布决策过程,让群众获得最大限度的知情权,从而实现对“一府两院”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坚持将选任干部的职务及职责分工,业务政绩,在实施领导行为和落实工作部署过程中的措施、途径、手段和运行状态,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对选举任命人员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进行全方位监督。三要积极搭建监督平台,拓展群众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人民群众旁听人大各种会议、人大重大活动,征求群众意见等制度,畅通民意诉求和民情反映渠道,为群众监督权的落实“搭好台”;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制定完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巡回下访、接访、约访等制度。畅通信箱、电话、网络等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信访处理机制,保证群众诉求及时合理解决;充分发挥互联网具有便利、互动、快捷、可匿名等优势,通过方便快捷的QQ和电子邮箱反映问题,实施网络监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体开辟群众监督阵地,拓宽和疏通群众对选任干部的监督渠道。四要提升监督效果,把群众监督转化为对选任干部的有效管理。对群众监督举报的问题,不论大小,都要认真对待,不推不拖,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以一定形式通报社会及举报群众。对群众举报选任干部的问题,属违反党纪政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党纪政纪处理;属于违法问题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属于群众对选任干部的建议和意见的,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其所在党组织和上级领导,由组织将群众意见传达给本人,情况属实的,督促其整改。同时,把群众在监督中发现的情况作为考核选任干部政绩、任用重要岗位的一个重要依据来对待,切实增强群众监督的实效性。(邓州市人大常委会 孙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