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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和方式方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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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河网 发布时间:2018-05-17 15:05

  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整个国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汝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其职权、职能,在开展人大监督工作、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办法、增强监督实效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工作监督、法律监督、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监督等机制的不断完善还需要继续研究和创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对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作了深刻论述,其要点有四个方面:一是强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强调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三是强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四是强调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从人大职权看,处理好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关系,履行好立法权和监督职权十分重要。立法权是具有政治性质的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也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活动是将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我理解,立法中既有转化,也有创新。党的方针政策中没有涉及但需要法律规范,或者仅有原则要求但需要细化,都需要人大通过民主程序作出决策。当然,重大问题需要向中央请示。从这个意义说,人大的立法权也是决策权,也有一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问题,也有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问题。

  一、完善人大监督机制需坚持三项原则

  笔者认为,完善人大监督机制,要坚持原则,正确处理党同政权机关的关系。

  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依靠党的领导,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行使监督权力,做好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人大在实施监督时,自始自终都应自觉主动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做到事前向党委请求汇报,事中反馈信息,事后及时向社会公报,综合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关系,为人大实施监督工作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同级党委也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促进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因为,人大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加强监督、行使职权的,党和政府机关同时肩负着历史的重任,负有法律监督权和被监督权,在监督机制的完善和运行中起着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统一一致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党的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因此,地方政党更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领导和支持地方人大充分发挥职能,体现人民的愿望,实现人民的意志。这样做,不是削弱了党的领导,而是加强了党的领导。作为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务必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依靠党的领导的原则。

  2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体现着一种国家权力机关同地方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相比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既监督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又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大及其人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加强监督,是《监督法》的规定,是由监督对象、内容、方式、程序、机构、系统要素构成的一体。因此,行使这种权力必须是集体行为,任何一个成员,也不能擅自决定行使这一权力。从集体行使职权、加强监督入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依法行使监督工作社会反响较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人大在近几年来,监督工作加大了力度,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抓的硬,抓的实,抓住了关键,抓出了法律效果。

  3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涉法上访案件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范畴,必须遵循依法办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事后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开展人大工作,按照《监督法》的基本原则,“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认真履行职责,又不越俎代庖,替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要求我们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

  二、完善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

  (一)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监督,抓带有长远性、根本性、全局性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人大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这是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来谋划、来推动、来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监督法,抓住带有长远性、根本性、全局性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多种形式,增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运用多种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一是连续监督,跟踪监督。就同一个问题持续进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这是加大人大监督工作力度、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的又一次有益尝试,不仅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也丰富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方式。

  二是探索就重大问题作出决议。为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人大常委会可以就监督中发现的某些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或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增强人大监督的约束力。作出决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是监督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手段,也符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精神。

  三是加大重点建议督办力度以推动解决问题。各地人大开展的重点建议督办,是处理代表建议工作的制度创新。在建议办理中选取代表关注的重点问题,采用专门委员会介入建议的办理并督促落实的方法,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快速有效地解决了一些问题,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反映非常好。

  四是将监督与立法相结合。监督工作与立法工作有机结合,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又可以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有益于问题的解决。要注重将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转化为立法成果,努力形成人大监督和立法工作“一盘棋”的格局。

  五是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这是监督法提出的明确要求。近年来,新闻媒体对于人大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于人大监督的报道不断深入。媒体对于整改情况的深度报道,向全社会及时准确传递信息,能够增强人民群众对于国家发展的信心,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信心,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

  六是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十九大报告要求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是某个领域的专家或是有着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这是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的宝贵财富。监督工作应注意发挥其作用。此外,专门委员会进行监督有着灵活性强和比较深入的特点,推动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成为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有益补充。

  (三)出台监督工作细则,推进监督工作制度化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人大监督工作实践对监督制度的规则细化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把宪法、监督法及相关法律关于人大监督职权、方式、方法等方面的规定,细化为更具程序性和操作性的制度规定。

  此外,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是十八大报告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监督,应着力使预算从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加强对预算决算的调整、执行的全过程、全口径监督,监督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使用和管理。加强预算决算监督的关键,是在以政府编制预算决算为主的体制中如何实现人大提前介入,实现人大监督的位置前移,建议对此加强研究。(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