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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除“法不责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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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河南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 发布时间:2017-02-08 00:00

——依法查处辽宁省破坏选举案件的警示意义

  2016年9月13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2013年1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目前,涉案的省人大代表已由原选举单位接受其辞职或者被罢免终止了代表资格。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62名,其中有38名因代表资格终止,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这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已不足半数,无法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消息来源:新华社北京2016年9月13日电)

  乍听这则消息,令人难以置信,2013年衡阳市破坏选举案件,已经惊世骇俗,影响恶劣,这次辽宁省人大代表贿选案涉及人员之多、范围之广、性质之严重,实属罕见。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常委会作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草案说明时说:“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需要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作出创制性安排。”但是,在这种民主法治建设的严峻考验面前,相关部门坚持依法办事,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果断处置,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破除了“法不责众”意识,维护了法律和人大制度的权威。

  一、依法处置有利于破除“法不责众”意识。这次辽宁省破坏选举案,在处理人大代表的数量和比例方面可能会创下“法要责众”的最新记录。在2013年1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选出全国人大代表102名,45名被宣布当选无效,占该选举单位全国人大代表数44%;辽宁省本级人大代表619名,被终止代表资格523名,占本级代表84%;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62名,其中有38名职务终止,占组成人员61%。可以说,这个破坏选举案势必引发辽宁全省官场大地震,导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以会议筹备组代行部分人大职权,其他党政机关工作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并会波及辖区相关市、县、区党政机关。辽宁省全国人大代表贿选案,对涉案者依法依规进行了严肃查处,打破了“法不责众”的意识。“法不责众”是侥幸心理作祟、从众心理作怪、潜规则盛行,导致的是规则意识与法律威信的荡然无存,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平公正。法律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法不责众”是我们必须要甩掉的一个“包袱”,人数并不是衡量党纪国法出手与否的依据。如果党员干部蔑视公理和正义,不惮以身试法,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彼此遮掩回护,以规避问责,那么,哪怕这样的涉案人数再多几个,也应该“一锅端”,绝不姑息纵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防止虎头蛇尾。如果“法不责众”,那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公众监督的无视。反腐,必须打破“法不责众”,才能彻底打消贪腐官员“要坏一块儿坏”的侥幸心理,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

  二、依法处置有利于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使少数人误认为人大工作无足轻重,就是举举手、按按键、画画票的“橡皮图章”。再加上对贿选、拉票等行为查处不力,使某些人认为用钞票可以换选票,把人大代表职务当成是护身符、保护伞,这些错误思想某种程度上已经深入人心,群众见怪不怪,现实中鲜有破坏选举案被查处的,就是明证,因为举报者没信心,调查者无从着手,往往应付了事。可以说,辽宁省全国人大代表贿选案中,相关领导干部严重失职,监督不到位,没有及时有效制止违纪违法行为;一些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无视党纪国法,参与送钱拉票和收受钱物,致使换届选举纪律形同虚设,导致违纪违法行为蔓延。对辽宁省全国人大代表贿选案进行严厉查处,有利于澄清人大工作认识上的误区,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维护人民代表大会的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信任,坚定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信心。

  三、依法处置重在警示教育。辽宁省全国人大代表贿选案发生后,相关部门积极介入,深入调查取证,案件查清后,及时向媒体公开对相关处理情况,完全是按照法律程序操作,依法宣布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或终止代表资格,用事实和真相给了群众和网民一个交代,体现了公开公正透明的特点。为了保证人大工作的衔接性和连续性,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负责筹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的有关事宜,主要负责对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予以备案、公告;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召集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等等。针对人大代表群体性腐败,相关部门采取的是壮士断腕的举措,这固然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造成不少层级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省、市、县级人大重新选举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等后续反应。但是这只是一时之痛,如果放任自流,势必流毒无穷,动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因此,通过对案件的严肃查处,对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的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将起到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查漏补缺,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改进,从源头上加以封堵。

(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