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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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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河网 发布时间:2018-05-17 14:54

  为加强和改进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2017年9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调研组,对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司法机关监督情况进行调研。调研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形式,系统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发现不足,研究探讨新形势下增强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工作实效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司法机关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的基本做法和经验概括起来有六个方面:

  (一)工作思路清晰。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监督法为依据,把群众关注的热点和司法工作的难点作为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切入点,自觉把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融入全局工作之中,充分发挥人大司法监督在推动发展、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把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支持和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上。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项城市、川汇区人大在开展司法监督时,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既有效发挥了人大监督职能,也维护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二)监督重点突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从当地执法现状和司法工作的实际出发,把司法工作中影响和制约发展,社会反响强烈,群众普遍关注,舆论相对集中的执行难、司法不公、错案不纠等问题,以及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作为司法监督的重点内容,集中力量进行监督,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淮阳县人大以司法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申诉、控告和检举为司法监督的重点,把代表关心、群众呼吁、司法机关应当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问题,作为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加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力度,彰显了人大监督的力量,推进了公正司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三)检查调研深入。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坚持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或工作汇报、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和调研前,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监督工作有的放矢。商水县人大每次执法检查前认真制定方案,组建领导组,及时召开动员会,明确各阶段工作要求、目标任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检查中,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的深入调研,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整改,使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逐步深入。

  (四)跟踪落实到位。监督取得实效,跟踪落实是关键。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调研后,注重抓好跟踪监督,加大审议意见督办力度,适时听取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一抓到底,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扶沟县人大对已交办的案件,由法工委负责抓好跟踪督办,督促、协调承办单位按期限办理;超期未办结案件要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书面说明,说明时,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及时书面报告结果,以便审查处理。

  (五)完善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常规监督形式与刚性监督手段结合起来,把依法监督与支持帮助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解决实际困难统一起来,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断改进方式,完善机制,拓展司法监督广度,延伸司法监督深度,强化司法监督力度,增强司法监督的活力和实效。西华县人大建立法官、检察官监督档案,把个人基本情况、任期目标责任书、年度履职情况、年度代表评议情况、个人在专项工作中的表现等列入档案,使监督人与监督事有机结合,增强了司法监督的效果。淮阳县人大制定了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实行量化监督的意见,对人代会通过的法、检“两院”报告中确立的重点工作,逐项量化细化,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做到年初听安排,年中查进展,年底要结果,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监督方式的不断创新,确保了人大司法监督的实效,为法、检“两院”公正司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六)自身建设不断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业务覆盖面宽,法律性、程序性强,对人大监督工作者法律素养的要求也比较高。太康县人大从抓好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入手,不断提高人大法制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扶沟县人大相继出台了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建立司法报告制度若干规定、人大常委会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制度。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使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更加清晰,实现了监督有章可循,审议有据可依,用制度管人,按规矩办事,解决了怎么干、干什么的问题,促进了司法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对司法机关监督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大认真落实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从各县市区的交流情况和对司法机关监督的实践看,我市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与宪法、法律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认识不到位。一方面,从人大来讲,在开展对司法机关监督的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尤其是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上级人大明确要求不再搞个案监督,工作中强调支持配合多,考虑监督制约少,人大在监督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另一方面,少数司法人员对人大监督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不强,有时甚至有本位主义、特权思想、有错不纠的现象还一定程度的存在。

  二是监督力度不到位。在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工作中,存在着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一般监督多,跟踪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工作监督多,法律监督少等问题。

  三是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水平有待提高。对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专业性、法律性、程序性非常强,要求监督者必须熟练掌握政策、精通法律、熟悉程序,必须具有很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目前我市各县市区法工委缺乏专业人才,客观上制约了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

  三、认真贯彻监督法,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一)要进一步深化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认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公正司法。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人大监督的不作为其实就是一种失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目的是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正确行使权力,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应当看到,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同时也是对司法机关工作的支持。司法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实际上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有助于增强司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有助于促进司法人员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切实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二)要正确处理人大监督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从人大与法院、检察院的职权划分来说,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通过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依据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大常委会不能代替法、检“两院”办理具体案件(个案)。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重点是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通过听取和审议法、检“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解决共性问题,促进公正司法。这样做,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职能,增加监督实效,又能保障司法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司法机关予以处理解决,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或直接办案,不能侵犯或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监督,应当是尽职不越位、决定不处理、监督不代办的关系。当然,法、检“两院”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以及交办的事项必须执行。同时还要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对具体案件监督的关系。人大监督中常用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这两种方式,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行使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司法机关的基本活动是办理各类具体的案件,人民群众到人大反映强烈的也正是涉法涉诉的具体案件。从市人大信访部门近三年受理的上访案件看,涉及司法的案件就达到663%。因此,人大要注重对具体案件的关注,推动典型案件的依法及时解决。

  (三)要进一步把握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重点。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重点要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素质,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督促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解决,促进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紧紧抓住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重点,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询问、质询等多种形式,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要进一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对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行使司法权的监督,司法权的行使终究是由具体的司法人员来做的。过去工作中,比较注重对司法机关整体工作情况的监督,对司法人员的监督比较薄弱。当前,个别司法人员法治意识和服务大局意识不强,存在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现象;执法为民的意识不够牢固,不善于做释法说理、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工作;特权思想严重、作风霸道,以案谋私、执法犯法,造成极坏影响。这就要求加强对司法队伍的监督,提高司法人员对人大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增强其人大意识和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利用代表联系广泛的优势,收集和掌握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队伍建设和司法人员的意见。要严把任免关,对提请任命的司法人员,要多方面了解情况,严格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要求把握任职条件和标准。要督促司法机关对司法人员加强教育管理,防微杜渐,树立良好的队伍形象,促进司法队伍的廉洁自律。常委会也要适时运用询问、质询、撤职等监督法规定的刚性监督手段,从严惩处少数司法人员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问题,通过教育和处理,努力推进司法机关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品德好的司法队伍。(周口市人大常委会 朱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