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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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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河网 发布时间:2018-05-17 14:34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人大常委会履职行权中居于重要位置。近年来,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一、洛阳市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关情况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宪法、组织法的规定,对照中办发〔2017〕8号文件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关规定,广泛学习,深入调研,建立完善了我市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为推动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正确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之一,建国之初的第一部宪法就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预算和决算,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这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最早雏形,1982年宪法修订案首次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在宪法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中,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也逐步明确和完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从根源上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在党的领导下,行使最高权力,监督政府工作的基本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从党的领导上给予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最坚实、最有效的保障,所有属于本行政区域内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直接而生动的体现,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党委决策转化为统一行动的最有效方式。

  二是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对“重大事项”均有不同程度的界定,宪法对财政经济、国家外交、军事战争等国家重大事项进行了明确;地方组织法规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作为上位法,涵盖领域较为全面、宽泛,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留下了结合本区域实际、实事求是的空间。河南省人大于2002年制定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并于2014年进一步修订完善,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财政预决算、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土地规划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分为议而必决、议而可决和批准备案。2008年,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省人大相关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并于2016年进一步修订完善,着重对重大事项的界定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分类规定,分为议而必决事项11项,议而可决事项18项,批准备案事项4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司法、城市规划、环境和资源保护、社会保障、民政、民族等工作。并对应列为重大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规模、预决算事项、社会保障等方面规定了较为详细的范围,紧密切合了洛阳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实际,科学性、可行性和操作性都有了极大地提升。

  三是规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党的十九大指出,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时,着重开展了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前期调研论证。通过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府相关部门等,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代表座谈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关于重大事项办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做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二是注重民主决策。在常委会审议时,广泛邀请相关单位、人大代表列席参加审议,认真倾听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汇聚集体智慧,进一步完善决议决定。三是加强跟踪督办。坚持把决定权和监督权紧密结合起来,把人大监督延伸到决议决定执行的全过程,督促政府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办理效果。四是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要求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认真研究下一年度需要高度关注的重点、难点工作,列出清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清单提出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将及时召开研讨会议,对清单提出修改意见,按照程序提请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经市委同意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工作要点或计划。

  二、洛阳市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成果

  2014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要求,共作出决议决定47项,分别涉及以下几个重要领域:

  一是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作出决议决定。洛阳市委围绕打好“四张牌”,实现国家和省关于洛阳发展新的战略定位,制定实施了加快推进“9+2”工作布局和“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推动市委决策贯彻落实积极履职,充分发挥重大事项决定职权作用,着力推动市委在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脱贫攻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人事任免等方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先后做出相关决议决定21项,切实把市委决策转化为全市上下的一致行动。如,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相关决议。决议进一步强调了新型城镇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出构建新型城镇体系的基本路径和核心要点,并对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会议决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确保市人民政府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大力推动洛阳市新型城镇化进程。

  二是围绕民生改善作出决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关注民生改善,始终把群众冷暖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回应民生关切,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督促“一府两院”把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民生热点、难点作为重要工作积极推进。2014年以来,先后围绕民生事业做出决议决定7项。如,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对《关于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议案》的调查报告,并做出了相关决议。决议指出,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与我市改革发展战略定位不相符,与国家和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存在不小差距,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市义务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反映强烈,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学有效、内容具体、措施有力的工作方案,强力推进我市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三是围绕代表议案办理作出决议。代表议案、批评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是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常委会积极回应代表关切,保障代表履职尽责的神圣权利,2014年以来共做出决议决定12项,进一步加强“一府两院”对代表议案办理的重视程度,提升办理力度,切实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如,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将滨河南北道路建设成环形快速通道缓解洛阳市区交通压力的议案》,并作出相关决议,将该议案交由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要求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该议案的办理工作,把建设滨河南北道路、完善沿线交通设施纳入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不断完善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城市交通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分批分阶段落实,通过该议案的落实,促进我市城区洛河南北两岸交通状况的明显好转。

  四是围绕重点工作作出决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推进法治建设、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经济建设等方面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并长期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督督促机制,对重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议决定,进一步提升监督力度,确保“一府两院”工作质效不断增强。如,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预算调整、决算情况和政府投资项目情况的报告,并经认真审议讨论,做出相关决议。又如,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西工区史家屯村唐屯村棚户区改造统贷统还项目贷款资本金和还款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议案作出决议,要求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该项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资金使用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及其效益的审计监督,做到专款专用、阳光操作,使贷款发挥应有效益,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总结起来,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对决定权行使的认识有待提高。主要存在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程度认识不够,通过行使权力加强监督力度的效果不足。

  二是决议决定质量有待提升。决议决定大多数是为贯彻市委意图或通过政府提出的建议而作出的,人大常委会主动提出并作出决议的占比很小;关于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议案不够详尽、审议时间短;一些决议决定在调查研究、审议论证环节不够深入、全面,存在部分内容针对性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三是跟踪督办力度不够。针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或开展视察调研不够多,不够深入。决议决定落实反馈机制不够健全,有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存在差距,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也缺乏相应的督促措施,对“一府两院”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缺乏有效约束。

  四、改进建议

  (一)进一步认识人大决定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要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与人大决定的关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及时将市委决策转化为人大决定,继续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议题的选定、计划的制定、议题的增改等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市委要更加重视和加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工作,把研究讨论和推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为重要日程,给出指导性意见,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贯彻落实。要正确处理人大决定与“一府两院”执行的关系。要提高“一府两院”对人大决定权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人大决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府两院”是相关决议决定的实施主体,必须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贯彻落实的责任。

  (二)增强人大决定权行使的主动性

  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运用范围广泛灵活、针对性强的特点,要更好地发挥人大作用,善于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服务。要突出工作的计划性。围绕市委工作大局,谋划人大工作与市委中心工作同心同向,制定科学、全面的工作计划,包括议题收集、重大事项调研、决议决定督促检查等,明确步骤、时限。要重视调查论证,明确相应机构、人员职责,有序做好议题讨论研究工作,为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打下坚实基础。要注重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在议题的选定上,要围绕市委的重大决策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人大工作实际,积极主动,重中选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讨论决定工作,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决定草拟、草案审议、督促检查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决议决定的质量。要着力解决决定工作“重形式、轻内容”、“重制定,轻执行”的问题,完善决议决定的跟踪督办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目标,强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

  (三)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决定权有效行使

  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是确保重大事项决定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要从程序设计和制度机制的薄弱环节着手,有针对性地探索创新,切实保障人大决定权的行使。要健全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沟通联系机制,督促“一府两院”邀请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列席重要会议、主动向人大报告关于“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要完善议题清单制度,探索建立利用网络、邮件、电视媒体等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和广大代表意见,促使重大事项清单更加切合改革发展重点,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利益。要强化审议质量。组织专门人员和部门组成调研组,加强对重大事项议题的前期调研,更加深入地掌握重大事项具体情况,为常委会审议打下坚实基础。在常委会审议中,更加有针对性的邀请具备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代表、专家列席会议,参与审议,提出更加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洛阳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