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站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突出五个坚持,贯彻创新理念,研究新情况、学习新知识、寻找新思路,探索创造有利于发挥人大制度优势和职能优势的新方法新途径,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推进地方人大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根本。第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刻保持思想上的清醒、立场上的坚定、政治上的自觉,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地推动人民代表制度与时俱进。坚持根本政治制度方向,走好自己的路,坚决把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第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把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创新全过程,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得以认真贯彻和执行。第三,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牢固树立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使命感,积极创新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第四,坚持依法治国。通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力推进依法治国,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五,坚持依法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还要结合实际,遵循规律,探索实践有力的监督措施,贯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一些地方人大为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问题,探索实践的市县乡三级人大联动执法检查、全国省市县乡五级人大代表联合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有力地推动了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也为其它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监督提供了参考借鉴。一些地方人大推行的代表之家、代表活动室、社区代表工作站建设,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找到了一条路子。2015年有部分设区的市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一些地市人大围绕地方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中的重点难点,比如,为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拟制定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迈出了探索实践地方立法的坚实步伐。
二、坚持人民当家做主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地方人大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坚持人民当家做主,不断探索创新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方式方法。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实现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统一。一些地方人大探索实践与当地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工作沟通衔接。一些国家机关做出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尤其是研究出台重大工程项目或涉及民生的重大举措前,主动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参与,听取意见建议的做法,都充分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所做出的各项决策决定也顺民意、合民心。
坚持人民当家做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和根本利益。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运用好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常规性监督手段的基础上,还要积极探索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非常规性监督手段,实施更加有力有效的监督。从近几年地方各级人大开展的监督工作来看,专题询问探索实践较多,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探索实践较少,《监督法》要求的监督手段还没有得到有效运用。地方各级人大要有强烈改革勇气和担当精神,积极探索实践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较为刚性的监督手段,推动破解一些比如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长期困扰国家和群众的难题,发挥地方人大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制度和职能优势,推动民生建设事业逐步完善和不断创新发展。
三、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规范立法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立法权尤其是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必须明确立法目的,理清立法思路,做好立法规划,整合立法资源,按照科学、为民、协调的立法原则,立良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坚持科学立法。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既要充分结合实际,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又要立足长远,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使制定和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立法实践要遵循立法规律,严格立法程序,做好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表决、评估、法规实施和执行监督及清理修订等各个环节的准备工作。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人大要探索借助社会力量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比如建立立法顾问和立法咨询专家团队,参与人大立法工作,吸收相关领域专家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保证立法科学有序。
坚持为民立法。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选题立法,着力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积极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规草案等方式,扩大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要建立和完善听证会制度,对于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克服和防止立法中的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倾向,确保立法为民。
坚持协调立法。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把立法决策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结合起来,切实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符合实际需要;围绕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积极发挥地方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及时组织清理修订一些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法取消、调整和下放相关审批项目创造条件,推动立法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四、坚持权力约束监督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讲话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权力约束的监督。
加强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监督。认真研究同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任务,要有重点有计划地选择若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活动,认真听取审议专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对于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不力,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工作,可以组织工作评议,公开评议结果,积极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健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督促政府严格预算执行,推进预算公开。审查预算草案,要对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是否适当等进行重点审查。审查预算草案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审计监督与人大审查监督的工作衔接机制,加大对审计查出和审计发现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的监督力度。
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坚持和完善省市县乡人大联动监督机制,加强对全面深化改革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焦点问题,对推进改革发展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加强人事任免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相统一。目前地方人大普遍建立健全的严格任前考试公示、供职发言、电子表决、颁发任命书等监督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人事选举和任命程序,增强了选举和任命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
五、坚持代表主体地位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坚持代表主体地位,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走访、直接联系选民、代表接待日等活动,进一步拓宽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探索通过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实现与选民的双向互动机制,进一步拓展代表联系群众的范围和深度,为代表更好更快更广地反映群众诉求创造条件。
坚持代表主体地位,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各级国家机关加强同代表的联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地方人大要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的工作机制,有计划地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加专题视察调研、参与人大信访等工作,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要求,加强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经常性听取代表对工作的意见建议。
坚持代表主体地位,着力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探索建立和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的沟通协调、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价等机制,解决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督办建议机制,完善“一府两院”领导领办制度,加大代表建议办理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情况,形成人大督办和社会监督的双轮驱动效应。对重点议案建议,要积极探索运用听取办理情况报告、开展专题询问、进行满意度测评、表彰先进办理单位等综合监督方式,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和效果。
坚持代表主体地位,激励代表自觉执行职务。认真做好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的各项工作,为代表执行职务搭建平台、提供便利、做好服务保障。建立和完善代表培训制度,加强任职培训和专题培训,加快推进建立代表远程培训学习平台。依法保障代表活动经费,积极研究活动经费递增机制和代表履职补助制度,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证。健全代表述职制度,组织代表定期述职,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监督。探索网上公开代表履职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制定代表辞职制度,建立健全代表届中调整和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激励代表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增强严格依法执行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