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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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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河南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 发布时间:2017-01-04 00:00

  (2017年1月4日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为保证本会常务理事会规范议事、科学决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人员由会长确定。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对本会工作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重要事项由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三)决定理事的吸收和劝退;

  (四)决定增补常务理事;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聘任办事机构负责人;

  (七)拟定工作规划和计划,领导本会工作;

  (八)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会长职权如下:

  (一)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三)指导监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参加有关活动。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条 秘书长职权如下:

  (一)主持研究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协调各理事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在位时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可视工作需要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需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集体讨论的问题,须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作出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要充分酝酿;常务理事意见不一致的,不能强行上会表决。

  第十一条 凡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自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