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4日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促进课题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研究会理事组成,根据需要也可吸纳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课题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参与重大的专题研究及举办相应的专题研讨会;
(三)开展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立项、检查、评估和结项工作;组织对优秀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选;
(四)承担研究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13~15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成员人选,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学术委员会候选人进行提名,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报研究会领导批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五)能认真履行指导专家职责,在时间和精力上有一定保证。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及时完成交付的研究和咨询任务,对有关事宜承担保密义务;
(四)可自愿退出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任何报酬和礼品,未经委员会许可,不得以学术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一)学术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五年;
(二)建立学术委员会专家档案,由研究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三)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将记入专家档案。聘任期满后可根据本人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解除对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隐瞒与申请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三)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