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4日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监督检查研究会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报告研究会的业务情况;
二、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研究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行为损害研究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审查核对研究会财务资料,并写出审查报告,每年向研究会年会作报告,同时将审查报告呈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五、代表研究会处置相关涉诉案件;
六、负责对研究会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七、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不得兼任研究会会长、副会长职务,可以列席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议;
八、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