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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看待人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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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河网 发布时间:2016-08-23 00:0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巨大优越性的政权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整个代表大会制度都是围绕着这一核心而建立起来并开展活动的。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在全社会得到进一步的认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的政权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中,还有个别同志对如何运用人大的法定权力,如何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的关系有着片面的理解和认识,甚至认为人大的权力是虚的等等。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是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基在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之上,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有利于广泛动员全国各族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把国家的、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

  其次,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的国体,也决定了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确立了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人民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力地保证了各级人大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其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和核心建立起来的政权体系。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任权、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都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与同级“一府两院”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些权力的赋予无论从形式上或内容上都是非常明确的,这些足以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权力真正属于人民。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

  在我国目前的政治框架中,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长期的奋斗,争取了人民民主,创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又领导人民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领导人民革命、建设、改革,说到底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践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不会有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是一个有近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政治核心来领导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坚定维护者。中国共产党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力量,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必须坚持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各级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和司法机关,都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除了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其它任何特殊利益,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任何主张都是一切为了人民。当然,党同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党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其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以便动员全体人民去遵守和执行。党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只有接受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三、要正确看待人大的权力,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从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职权来讲,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是神圣而光荣的,是至高无上的,是其它任何权力不可替代的。但是,为什么还有一些人认为人大的权力是虚的呢,这里面关键的是一个权力观念的问题,权力观念不正确就会影响到权力的正确运用,权力不能正确运用则权力机关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好。

  第一,我们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准则。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的职权与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的职权是不同的。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方式也有很大区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就是举行会议,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也可以说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

  第二,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形式来实现的,因此,在权力的运用上与其它国家机关有所区别,从形式上来讲不象国家行政机关那么直观,好似这些权力都是直接的。其实不然,毕竟国家行政机关是具体执行者,是各项事务的具体落实者。比如财政支出、项目审批等地方各级财政预算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决定的重大事项来贯彻执行的,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还要受到同级人大的监督,这里显而易见实际权力是人民在掌管。当然在社会现实中,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乱用、贪污腐败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与国家制度、国家法纪背道而驰的,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谴责。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所行使的权力是代表人民的,权为民赋,权为民用,应该称之谓“民权”,也可以说是“公权”。既然是“民权”,一切权力的运用都要尊重民意,一切为了人民。要正确树立权力观念,不能民权己用、公权私用。比如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权时,事先都要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选民意见。只有调查研究,才有发言权,只有掌握具体事实依据,才能正确反映民众的意愿。审议时有什么意见要按照程序提出来,如果没有反对的理由,表决时就应该按照广大民众的意愿作出正确选择,不能仅仅为了显示权力去作出草率的表决,更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去行使权力,这样做,不但不能正确行使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也会受到影响,也辜负了人民的重托,违背了人民的意愿。当然,如果通过调研,确有一部分民众对某项重大事项有不同的看法,作出反对或弃权的表决也是正常的。

  第四,国家权力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既充分体现了充分发扬民主,同时又体现了平等、自由。一人一票,最终都是以多数人的意见确定表决结果。因此,这就要求每一位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行使表决权时一定要尊重广大人民的意志,慎重对待权力,代表人民作出正确的表决选择。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还涵盖了很多其它方面的民主权力,如罢免权、监督权、询问、质询、议案的提出、特定问题的调查等等。同时对人民选出的各级人大代表也赋予了一些特定权力,如会议期间代表的发言免责权,人大代表非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或大会主席团许可不得采取强制措施等等,这足以表明党和国家对人民行使民主权力是支持和保护的,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人民行使权力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只要我们能够正确运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一定会得到充分体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意见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权力作用,是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在“95”讲话中五处作了“通过人大”的表述,其中第一处是:“在新的奋斗征程中,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永远属于人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都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正确看待人大的权力。任何认为人大的权力是虚的观点都是极其错误的。

(兰考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