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司法机关正确行使国家司法权的重要保障。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适应新常态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是当前值得研究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近年来地方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尽管有所加强,但总体而言,仍不尽如人意,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手段运用不足。在司法监督工作中,常用的监督手段往往是比较柔和的一些“轻武器”,而像特定问题调查、询问、质询以及撤职案的审议决定等“重武器”却很少使用,司法监督苍白乏力。
(二)监督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法虽然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作了一些规定,但比较原则。司法监督到底如何操作,各地做法不一,目前尚无定法。
(三)监督重点不突出。司法监督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司法执法活动的方方面面,实践中往往存在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的问题。
(四)监督能力有待加强。监督机构缺乏专业人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普遍存在。
(五)监督力量明显不够。县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制仅有1—2人,人员力量明显不足,影响工作开展。
只有强化司法监督,才能促进司法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依法行使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真正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固始县的探索实践为例,县级人大应从七个方面入手来加强司法监督工作。
一、严格任命程序,把好入口关。法官、检察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在任命程序上要避免形式性审查,注重任前实务考察,确保被任命人员符合工作要求。固始县人大常委会在任前法律考试、表态发言等常规性程序之外,还通过旁听审判、走访案件当事人及律师、办案协作单位工作人员等方式,全面了解拟任命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把那些法律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公信度高的干部配备到审判、检察工作岗位上,把那些德、能、勤、绩、廉存在问题的干部挡在审判、检察岗位之外,确保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不仅办案能力强,而且能够真正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
二、以建立司法机关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为切入点,保障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知情权是行使参与权、监督权的基础和前提。由于司法工作的专业性、程序性和一定程度的保密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往往对同级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情况掌握不够,甚至于对个别属于监督范围的重大事项不掌握、不了解、不知情,影响了监督职能的行使。为解决这一问题,固始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司法机关重大事项和部分案件呈报备案规定》,对应当报告、备案的范围、类型及报备时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案件的专题执法调研,听取司法机关的专题汇报或者查阅有关案件,定期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呈报备案工作情况。2015年,共对318件备案件进行了备案,并就部分案件提出了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促进了问题的解决。出台《固始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办法》,要求“两院”及公安部门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常委会严格监督司法机关法律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特别是在“新法”实施之后,县人大常委会都及时跟进,确保司法机关克服“惯性”,能准确全面实施新法。如刑法修正案(九)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县人大常委会了解和掌握“两院”学习、适用情况,并选择部分案件进行了旁听,组织相关人员对部分案件进行评议,确保了“新法”在全县的正确实施。
三、关注热点,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固始县人大常委会广开言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广泛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确定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议题,使人大监督紧贴群众实际需求,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车辆逃逸、无牌无保险车肇事导致事故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问题,一直是困扰基层的执法难点,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及省要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固始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入调研,对代表所提建议进行交办,跟踪监督县人民政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通过专题视察的形式进行督办。经过努力,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建立了启动资金为100万元的固始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截止2015年,已对13起交通事故进行了救助,共发放救助资金41万元。羁押场所监管是群众关心、法律界关注的焦点,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到看守所、拘留所调查研究,听取专项工作汇报,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建议将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表现纳入刑事犯罪考量,对所内表现好、积极主动改造、服从监管、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在起诉时应当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反之则建议法院从重处罚。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建议,“两院”及公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监管场所得到落实,被关押人员服从管理、主动悔改、要求立功的多了,违规违纪的少了,固始县看守所取得连续15年无安全事故的良好成绩,多次受到上级部门嘉奖。
四、以旁听促执法,保障程序正义。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监督,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定期到县人民法院旁听审判,确保审判人员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履行审判职责,以庭审程序正义保障案件实体正义。县人大常委会按照事前不打招呼、事中不干涉办案、事后要求释案说法的原则进行旁听和监督,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相关诉讼程序的遵守和执行上。2015年,共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人民法院庭审活动4次,组织陪审团参与陪审3次,促进了审判人员自觉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当庭裁判能力,增加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信服指数,提升了司法公信力。通过旁听也有效提高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素养,为监督执法、保证法律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五、加强个案督办,以个案问题促全面提高。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个案,认真对待当事人的信访诉求,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分类处理和跟踪督办,既不能以司法独立为由推脱不理,也不能越俎代庖为司法机关提供“指导性”意见。对于无理取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信访事项,要做好法律解释工作,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和疑虑,劝说当事人罢访息诉并依法履行裁判义务;对于确属司法机关工作不力、程序不当引起的信访个案,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监督和纠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一定时期内信访个案集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要求司法机关专题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着重就信访突出问题进行反思和整改。
六、严格责任追究,树立监督权威。司法人员如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也会给司法公信力蒙上厚厚的阴影,使公众的法治信仰受到冲击和践踏。为此,固始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了审判人员问责制度,细化问责事由和程序,切实发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批转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等监督手段的作用,加大问责力度,树立人大监督权威,使有权必有责、有错必究真正落到实处,督促司法人员时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七、加强人大司法监督队伍,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司法监督工作最直接和最终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如果监督人自身尚且不能理解法律,监督必然失于效果。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通过选配兼职委员的办法,来弥补人大司法监督力量的不足,从准入、培养环节把好关,选配了9名法工委兼职委员来加强工作,职业领域包括律师、公证员、经济师、公检法专业人员。要求兼职委员积极参与人大各项调研、视察活动,列席有关会议,参与起草委员会承办的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草案等。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定期邀请专家、教授开展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有计划地实施外出培训,每年均组织一次集中培训,比如2015年和2016年,分别在北京全国人大培训基地、大别山干部学院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封闭培训,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县级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严格依法监督,继续探索和创新,以期不断提升监督效果,更好地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
(固始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