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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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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河南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 发布时间:2020-04-30 16: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课题的研究与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实效,依据中央及省委有关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规定和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地方实际,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研究课题面向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等,提倡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相结合,组成联合课题组开展研究。

  第三条 课题研究的范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研究;全省民主法治建设和人大工作理论与实践创新;地方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任免、代表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方面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推进人大工作和人大建设的对策建议等。

  第四条 研究课题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联合发布,由研究会负责课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研究课题的类型主要有决策咨询项目和年度课题。

  决策咨询项目是由研究会根据实际需要立项,主要围绕省委重点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心工作,旨在为省人大常委会履职提供决策参考而开展研究的课题。决策咨询项目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通过委托、指定的方式实施。

  年度课题是根据年度选题参考申报立项的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第六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研究会制定课题研究选题参考,选题参考主要依据省人大常委会本年度工作要点和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本年度参考选题,同时结合单位理事、个人理事推荐研究课题的汇总情况拟定。课题申请人可以按照选题参考申报课题,也可以根据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自拟。

  第七条 课题申报条件

  (一)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课题组成员须具有与课题要求相应的研究能力和相当的理论水平,或具有较丰富的人大工作经验。

  (二)申请人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课题组一般不少于3人。申请人每次作为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相同研究内容课题的,上年度未完成课题研究的,有抄袭、剽窃或以其他课题成果(包括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充抵本课题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得申请。

  第八条 进行课题申报,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河南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课题立项申请书》,经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批准后提交研究会。公开投标和受研究会委托进行课题研究的项目,也应填写《河南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课题立项申请书》,由课题组所在单位批准后提交,经研究会认可后生效。

  第九条 研究会组成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学术委员会委员、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专家和资深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占适当比例。立项评审可以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评审组成员对课题申请进行独立评审,实名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条 课题立项的基本标准

  (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学术价值或理论意义;

  (二)是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必要的时间和其他条件;

  (五)研究进度计划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拟立项课题名单在河南人大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公示期满,报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审定,向立项课题负责人寄发《立项通知书》,并通过河南人大网公布立项课题名单。

  课题申请未被批准的,不再另行通知。

第三章 课题实施与检查

  第十二条 课题实行研究会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的两级管理制度。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在研究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所承担课题的日常管理。

  对于部分重点课题,可采取联合研究、上下结合研究或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研究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在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应认真组织实施课题研究工作。

  已立项的课题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课题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的,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未经同意,擅自变更以上重要事项,撤销课题研究任务,不再拨付剩余课题经费,并收回已拨付费用。

  第十四条 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中期检查采用审阅中期成果报告、召集会议听取研究情况汇报、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

  中期检查结果通过河南人大网公布。

  第十五条 自批准立项之日起,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原则上应于6个月内完成全部工作。因特殊原因在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课题,课题组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写出报告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完成,报研究会批准。未经批准者,不再验收课题成果。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监管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课题结项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经费;未通过结项验收的,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课题经费拨付至课题负责人或联合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需经我会与课题负责人协商后确定。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更。

  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或联合申请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还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有效凭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提倡课题负责人或联合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课题适当进行资助。

  第十七条 研究课题资助经费标准:决策咨询项目三万至五万元;重点课题二万元;一般课题一万元。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出;

  (二)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及数据采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三)会议费:用于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支出;

  (四)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五)劳务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30%,包括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出;

  (六)管理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5%,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七)其他支出: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

  经审查,将课题经费挪作他用的,不再拨付剩余经费,并收回已拨付经费。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或联合申请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财务管理部门,须报研究会批准。

第五章 成果结项与验收

  第二十条 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内,填写《河南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课题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内容摘要和电子文本报送研究会。未按期提交研究成果,不得参加课题结题验收。

  重点课题研究成果不少于二万字,一般课题研究成果不少于一万字。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验收。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以会议或通讯的形式,由各成员对课题结项申请进行独立评审,实名提出鉴定结论。评审合格的,准予结项。首次评审不合格的,向课题负责人下发限期修改通知书,课题组按照要求修改后的研究成果经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研究该课题的资格,不允许参加次年研究课题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结项情况,通过河南人大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会提出复议。

  如有知识产权争议,经查实为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侵权的,取消课题成果鉴定结论,由课题负责人和相关课题组成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追回全部课题经费。

第六章 成果转化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建立研究课题成果专报机制。通过河南人大网、内外刊物及时将成果报送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有关机构参阅。

  第二十六条 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发挥成果社会效益。通过研讨会、论坛讲座、报刊图书、网络传媒等多种传播手段发布推广。课题成果在国内外期刊、图书或者网络上公开发布,须注明“河南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XX年度XX课题”字样。

  第二十七条 建立社会诚信和学风监督机制。课题研究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学术伦理,强化责任意识,恪守科研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课题立项申报资格、暂停课题成果参评资格、取消该课题立项并追回课题经费等措施予以惩戒,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研究课题研究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