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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与交流2017年第7期(总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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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河南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 发布时间:2018-01-17 12:27

提高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质量的策略研究

戚建庄 李艳华 刘瑞平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重大事项决定质量亟待提高。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定决议中,内容较为原则,实质性、制约性内容偏少,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较难进行跟踪督查,影响了决定权的效力;大多数决定决议是属于政府提请批准、履行程序性的,由常委会主动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一些社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做出的相对偏少;有的重大事项是政府临时动议,交由人大决定,时间较紧,调研缺乏深度,会上审议不够充分,存在“走过场”现象。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探索,更好地推动人大正确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我们结合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体会,就提高重大事项决定质量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水平,认真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专门下发文件,对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做出顶层设计。各地党委、人大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出台相关文件,修订相关法规,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做出进一步规范,提出明确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推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提高责任意识,准确把握重大事项决定的内涵与范围,不断增强重大事项决定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本质特征,昭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恪尽职守,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认真负责地代表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各级人大的历史责任。在新的历史方位上,我们只有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融会贯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和思想理论水平,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办实事、求实效,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才能更好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职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好,把自己担负的工作做好,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般而言,各级人大在代表大会上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等做出的决议决定,是确定的规范的。但相当一部分关于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社会稳定、法治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则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时限性,有的事项在甲地是重大事项,在乙地不一定是重大事项;即便在同一个地方,有的事项在某一个阶段是重大事项,在另一个阶段不一定是重大事项。因此,要想准确把握重大事项的内涵与范围,不仅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大事项范围的已有规定,更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比如政府的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多少才算重大事项?一些地方人大尝试对重大事项进行量化规定,比如江西省规定,对本级财政新增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额占本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的,应当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一,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重大事项都必须进行量化规定,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衡量确定,才能不断增强重大事项决定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二)提高政治意识,坚持党的领导,及时把党的意志和主张转化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本质,在于运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在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载体,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工作中,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一丝不苟地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全过程,积极主动、及时高效地把党的意志和主张转化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通过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人大要争取党委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明确规定属于人大决定权范围内的事项,党委和政府不再联合决策或联合行文。人大要落实好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把党委决策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政治依据、行动方向和指导原则,凡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都要做到事先向党委请示、事后向党委报告。比如,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要向党委请示报告。河南省委出台的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实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每年年底前,由“一府两院”向本级人大提出下一年度需要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建议议题。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工作部署,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政府事先向人大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清单,经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同时,人大要有主动服务意识,切实把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同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有机结合起来,对看准的重大事项要积极向党委建议,善于把党委的决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三)提高大局意识,围绕中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提高大局意识,就是要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大局意识主要是指心中有全局,在大局下行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重点,也就是说,所有人大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着眼于“重大”。这就决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内容不能是一般性的事项,必须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行使职权,及时推动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凝神聚力共同谋划推动发展大局。

  在新的历史征程中,要抓大事议大事定大事,必须准确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抓住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及时做出决定决议。既要积极作为又不越俎代庖。人大工作“有为才有位”,一定要在事关党委工作大局、政府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焦点、群众关心热点的问题上积极作为。要坚持做到少而精。人大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由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受履职条件和工作力量所限,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不可能也没必要事无巨细、不分重点都去管。如果每年实实在在地抓好一两件大事、要事,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就能达到目的,而且事半功倍。

  (四)提高人民主体意识,关注民生,切实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八个能否”,其中“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诉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等重要思想,对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要纠正人大行使决定权就是与党争权、人大监督决定的落实就是在找政府麻烦的错误思想,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对人民负责的原则,理直气壮地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十九大报告提出:“多谋民生之力,多解民生之忧”,“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我们要坚持从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事情做起,比如:教育、就业、收入、脱贫、保障、医疗、住房、环保等,将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重大诉求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列为重大事项,依法做出决定决议,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健全完善机制,努力实现重大事项决定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由议案提出、议案受理、调研论证、审议决定、决定执行、实施监督等多个环节组成,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因此,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注重完善相关程序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更加科学有效,保证人大做出的决定决议质量更高、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

  (一)健全完善党委的统筹协调机制,确保重大事项决定的系统性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全过程,把有利于发挥好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作为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本要求;同时,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发挥好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向前推进。中央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沟通协调机制,这是有效推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人大要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建议在每年人代会后,由党委牵头,召开一次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联席会,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沟通协商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列入本年度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

  经调研,截止到2017年5月,河南省18个省辖市、114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与同级党委、“一府两院”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比如,开封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就出台了《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办法》,明确了联席会议制度、相互列席会议制度和互送文件制度;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与市政府主要领导沟通协调机制、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制度、重要会议提前向市委和“一府两院”通知制度。

  (二)健全完善人大的提出审议机制,确保重大事项决定的科学性

  随着各地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但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仍然有一些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重大事项议案提出机制不够完善。在人大依法履职过程中,地方人大普遍将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很少提前确定具体的重大事项议题并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计划、预算等事项之外,重大事项议案多数是根据同级党委建议或者“一府两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有时甚至是临时动议,议题的确定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同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由人大讨论决定或向人大报告的,政府有时提交也不够主动,导致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比较被动。又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审议机制。有时对重大事项实施的调研论证不够充分,导致审议时往往难以深入,表决时走程序现象明显。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调研论证、审议表决等工作程序,做出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形成规范严格的操作程序,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河南人大在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议案提出机制方面作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比如,河南省委2015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明确规定在全省市县人大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2017年出台的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中又明确要求全省实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确保讨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三)健全完善政府的决策反馈机制,确保重大事项决定的权威性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质量高不高,关键看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的执行力度和办理质量。因此,要建立健全决策反馈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敢于问效问责,切实推动人大所作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有效维护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方面,“一府两院”要认真贯彻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定决议。人大做出决定决议后,“一府两院”应当积极贯彻执行,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也可以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府两院”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

  另一方面,人大要加强对决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对决定决议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决议得到有效执行。必要时,可将有关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议题,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等方式依法加强监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健全完善社会的民主协商机制,确保重大事项决定的民主性

  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高人大重大事项决定质量,要畅通利益表达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加强民主协商,让“问计于民”成为工作常态。

  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要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调研、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充分保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的知情权,认真研究采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审议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让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过程成为了解、参与、监督的过程,成为充分发扬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

  要加强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实行决策公开,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包括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表达诉求。

  三、提高决策能力,确保重大事项决定质量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目的是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就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民主决策,就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依法决策,就是要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不断提高政策把握能力、专业知识能力、形势判断能力和辩证思维能力,才能确保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更好地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一)提高政策把握能力,深刻理解党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把讲政治作为最根本和第一位的要求,深刻理解、牢牢把握、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政治的高度把握形势、分析问题、谋划工作,确保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就是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大精辟阐释了我们党在实践中形成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回答了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重大时代课题,实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新的历史性飞跃;党的十九大按照新时代所处的历史方位、赋予的历史使命和明确的历史要求,对我国未来的发展进行了战略谋划,做出了战略部署,为我们开启新征程、实现新目标、铸就新辉煌描绘了宏伟蓝图,提供了行动指南。要坚持把党的十九大精神学深悟透,把着力点聚焦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上,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丰富内涵,自觉按照十九大的部署要求做好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坚定不移地跟着党中央的令旗走。

  (二)提高专业知识能力,熟悉了解事物发展的特点和规律

  重大事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许多方面,人大就重大事项所作的决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会对社会造成重要影响。因此,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仅需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度,还需要较高的知识层次、较广的知识面、较强的专业素质。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要加强对代表和委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使代表和委员切实了解掌握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知识以及人大业务知识,真正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与能力。

  要坚持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多到基层和群众中进行走访调研,了解各方面情况,做到知情知政,掌握社情民意,这样,才能保证做出的决定决议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意愿,也才能真正树立起人大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要注重优化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建议在换届时严把“入口关”,进一步优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尤其是专业结构;可在后备干部中遴选一批专业人才充实人大队伍,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化、专职化比例。要进一步优化人大干部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尽量选派年富力强,精通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的专门人才充实人大的各级领导岗位,从根本上提高决策者的素质。

  (三)提高形势判断能力,准确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和进程

  与时俱进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品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率领全党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站上了新的历史起点,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洞悉、准确把握、科学判断,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做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政治论断。这一重大政治论断,是我们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从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国内和国际结合上思考得出的正确结论。

  正确认识我国社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准确把握时代发展脉搏和进程,是做好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的必然要求。要进一步提高形势判断能力,立足新时代新要求,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和主动性,按照时代发展态势和规律谋划和开展重大事项决定工作,把握发展的正确方向,掌握应对的有效举措,通过有效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投身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

  (四)提高辩证思维能力,努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辩证思维能力,就是承认矛盾、分

  析矛盾、解决矛盾,善于抓住关键、找准重点、洞察事物发展规律的能力。”坚持运用辩证思维,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才能更好地认识规律,更加科学地解决问题,更加有效地推进工作。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质量,必须善于运用辩证思维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抓住关键、找准重大、洞察事物发展规律,克服极端化、片面化,推动事物向纵深发展、向好的方面转化。

  要坚持“两点论”,一分为二看问题,既要看到形势中有利的一面,也要看到不利的一面。比如,人大讨论决定关于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一分为二、多个角度想问题,既敢于出招又善于应招,做到“蹄疾而步稳”,坚决防止顾此失彼、以偏概全。

  要坚持“重点论”,善于区分主次、抓住重点,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着力推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

  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从历史的、发展的、辩证的角度思考问题、开展工作,善于把不同问题、不同意见放在一起进行优劣、利弊等各方面的比较研究,进一步加深对问题的思考和认识,使所作的结论更准确、更全面。

  要注重调查研究,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调查了解情况,善于把零散的认识系统化,把粗浅的认识深刻化,努力把真实情况掌握得更多一些,透彻地了解政情民情社情,全面掌握各方面的相关工作情况,提出带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