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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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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河南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 发布时间:2023-07-19 16:06

  (2016年8月1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理事会通过,2022年9月26日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会员大会通过的修正案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积极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探讨和回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发挥人大智库作用,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结合河南人大工作实际,制定人大制度理论研究规划、计划,确定研究重点方向和课题;

  (二)围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开展研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三)组织、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对市县人大制度理论研究工作进行指导,发展壮大理论研究队伍;

  (四)组织交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成果和有关信息,评选优秀研究成果,推动研究课题成果的转化运用;

  (五)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深入开展人大工作调查研究,经批准编辑出版研究内刊和研究资料;

  (六)跟踪、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动态,反映有关研究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接受国家有关机关和单位的委托,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八)开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兄弟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相关研究机构,及本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的学习考察、交流合作等活动;

  (九)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实行代表制,代表人选由会员单位推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方面有一定能力或者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五)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应当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查和批准后,填写会员登记表,交由研究会办公室备案,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享受本会赠阅、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向本会申报或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申报研究成果奖项;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交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单位会员代表退休或者调整工作岗位,须及时变更单位会员代表,并提交本会备案。会员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行为的,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方针、任务;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罢免理事、会长和副会长等重大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且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或者文件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研究决定本会重要工作。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七)拟定工作规划和计划,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会员守则和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九)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除应当具备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有丰富实践经验,并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长办公会议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审查同意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会长办公会议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职权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参加有关活动,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办公室,下设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综合处。办公室是研究会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如下:

  (一)主持研究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选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审查同意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行政拨款;

  (二)研究、培训、出版等活动的收入;

  (三)企业和社会的捐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经费使用情况,须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和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审查,经同意,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