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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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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法规资料库 发布时间:2023-08-31 15:41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3号

  《河南省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6日

河南省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管理,保障中原科技城科研用地,发挥中原科技城在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中的引领作用,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针对科技创新特定区域、保障中原科技城发展的专项规划。

  第三条 编制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应当依据省、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以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为目标,打造全省科技创新策源地、创新发展综合改革示范区等;

  (二)统筹布局新兴产业集群、未来产业集群、科研院所集群、科教双创集群等科技创新集群,构建政产学研金服用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三)优化用地结构,保障科研用地最大化,配套用地最小化,规划科技研发、科研企业、科研教育、科技金融、科研服务、新型工业用地等科研产业用地不得低于建设用地的百分之五十,并为中原科技城未来发展预留充足科研用地。

  第四条 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应当将科研产业用地列入强制性内容。

  禁止擅自改变科研产业用地性质。

  第五条 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由郑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后,叠加到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前,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办理。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是中原科技城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法组织修改,并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未按本条例规定制定、修改、报批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或者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河南省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11月23日在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河南省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作出了全面实施“十大战略”的系统部署,强调首要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规划建设好中原科技城,发挥中原科技城在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中的引领作用,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强化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管理,确保中原科技城科研用地性质不得随意变更,构建更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产业空间生态,制定一部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管理方面的专项法规,实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起草过程

  接到省委关于就中原科技城规划建设进行立法的要求后,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立法工作,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孔昌生任组长,李公乐副主任、吉炳伟秘书长为副组长,法工委牵头,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郑州市人民政府、郑东新区(中原科技城)管委会等组成的起草工作专班。9月26日法工委召开立法研讨会,邀请省、郑州市、中原科技城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就立法权限、内容和管理体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10月,克服疫情影响,法工委围绕立法中的核心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与有相关立法的兄弟省市沟通联系,征求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11月14日,法工委组织省司法厅、省科学院、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东新区管委会召开座谈会,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11月16日,法工委召开办公会,逐条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11月17日下午,孔昌生副主任主持召开立法工作汇报会,专题听取《条例(草案)》立法进展情况,并对下一步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11月18日上午,起草工作专班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深入研究和认真修改。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11月21日,将《条例(草案)》呈送省委楼阳生书记审示。11月23日上午,法工委将《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和有关问题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起草中把握的原则

  鉴于本条例是省委点题交办的立法,是省人大常委会主导的立法,又是创制性立法和“小快灵”立法。在起草的过程中,我们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采用“小切口”立法。不分章节,管用几条就写几条,增强规划管理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以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为调整对象,围绕规划的编制原则、主体、内容和程序等问题进行规范。三是注重立法实效。把中原科技城规划前期城市设计成果进行固化,明确优化用地结构,保障科研用地最大化,配套用地最小化,强化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程序,确保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一张蓝图绘到底。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第一、关于规划的性质。中原科技城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在郑州市特定区域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是实施省级战略的重要保障。因此,《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将中原科技城的总体规划明确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针对科技创新特定区域、保障中原科技城发展的专项规划。

  第二,关于规划的内容。为统筹布局科技创新集群,《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了规划编制应当保障中原科技城的目标、产业、用地,特别强调要优化用地结构,科研产业用地不得低于建设用地的百分之五十,并为中原科技城未来发展留足科研用地。同时,第四条规定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应当将科研产业用地列入强制性内容,禁止擅自改变科研产业用地性质等。

  第三、关于编制的主体。鉴于中原科技城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其规划应当以省、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因此,《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由郑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依法批准后,叠加到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第四,关于规划的程序。为维护规划的权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条例(草案)》对中原科技城规划的制定、修改设置了严格程序,规定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由郑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省人民政府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处理。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依法组织修改,并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河南省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新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4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由人大主导立法,采用“小切口”立法形式,聚焦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的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法律效力,有力保障科研用地,内容务实具体,可操作性强,已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1月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11月2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的审批主体应当更加明确、具体。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审批主体,修改为:“中原科技城总体规划由郑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后,叠加到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是否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是由刑法规定的,《条例(草案)》不宜涉及,建议删去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了《条例(草案)》第九条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