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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宪法的重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重要文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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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3-22 18:33

  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发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重要文献(以下称重要文献)。[ 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这篇重要文献全面回顾了我国宪法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系统总结了现行宪法实施40年、特别是新时代十年宪法实践取得的重大成效和经验,提出了新时代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的具体要求。它与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的讲话共同完整反映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体现中国宪法发展的内在逻辑及其实践规律,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成为中国宪法制度与理论体系的标志性成果,是我国宪法发展完善和全面实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这一重要论述将宪法与人类文明置于历史时空之中,揭示宪法制度背后的文明价值以及宪法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宪法是伴随人类文明进程而诞生的,并且不断回应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期待。[ 参见韩大元:《百年大变局之下的宪法学知识体系走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4期。]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是中国人民艰辛探索的产物,充分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近代以来,中国人民苦苦寻找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一些政治势力试图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对我国封建专制制度进行改良,都宣告失败。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经过艰辛探索和实践,成功在中华大地上制定和实施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这是对中国宪法历史观的诠释,也是中国宪法在人类文明进程中所处历史方位的深刻阐述。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的成果。“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在国家法治上的最高体现就是宪法。”[ 沈春耀:《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7日,第9版。]184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了改变国家命运,尝试了多种不同形式的宪法制度,但由于没有找到自己的领导力量,各种宪法体制的探索都归于失败。直到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改变了这一切,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将人民立宪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为人民独立自主地行使制宪权进行了长期奋斗并付诸了不懈努力。

  从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到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共同纲领》,从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制定到现行宪法的颁行,中国共产党始终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遵循文明的价值观,使宪法与时俱进,不断丰富人民宪法的内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历史总能给人以深刻启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7页。]。2018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标志着中国宪法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与发展在“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中国宪法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中国这样一个有五千多年文明史、几亿人口的国家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7页。]。在占世界人口约五分之一的大国所进行的宪法实践,不仅标志着中国历史的演变,同时构成世界宪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人类文明价值勾连中国宪法与世界。如今多样化的世界宪法体系中包含着来自中国的宪法实践与经验,使中国宪法具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塑造与规范逻辑。可以说,离开中国宪法实践,世界宪法体系是不完整的,世界宪法体系的多样性展现了人类文明形态的多样性。因此,我们既需要体认宪法的中国观,同时也应对世界文明体系中的中国宪法使命保持足够的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党,也是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的党。”[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21页。]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与之一脉相承,坚持胸怀天下,不故步自封,不唯我独尊,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积极推动文明交流、文明互鉴和文明共存,努力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展现宪法所具有的人类文明价值。

  二、现行宪法实施40年的实践逻辑

  “40年来,现行宪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在塑造社会共识、构建宪法秩序、建立法治体系、完善宪法监督等方面发挥了国家根本法的作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宪法发展道路。

  (一)在法治体系的构建方面,依宪立法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是全部立法活动的总依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都离不开依宪立法,都要以宪法作为根本依据和最高准则。据统计,截至2023年12月29日,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300件。这些法律文件都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尤其是,“根据宪法”制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标志性成果。民法典“既以宪法为立法依据,又将宪法有关所有权、财产权、继承权、平等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婚姻家庭等规定通过立法予以实施。”[ 沈春耀:《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7日,第9版。]宪法是确保立法质量和水平、保持法体系有机统一的重要保证。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都必须予以纠正。

  (二)以宪法为依据,平稳有序完善和发展国家制度体系

  我国宪法制度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认、维护、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载体和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宪法中有完整充分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归属、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运行方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选举等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价值基础和理念基础,是发展完善相关宪法制度的重要方向。宪法还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以宪法为依据建立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包括重要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完整地塑造了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体系,改变了传统宪法对国家制度的定位与类型化,使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实现了职权宪定、分工负责、高效运行。

  (三)人民性是中国宪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也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

  2022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强调“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人民日报》2022年2月27日,第1版。]现行宪法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上,都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尊重与维护,体现了对尊严、自由与权利的保障。基于社会主义宪法的性质,现行宪法在基本权利的规定上突出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性的特点。公民既独立于国家、社会和集体,又不能脱离它们而存在,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共同实现更高层次的自由。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从而使人权与基本权利得以贯通融合,在国家根本法层面上提升了权利保障的范围和层次。

  (四)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国家机关要坚持宪法至上,自觉履行宪法使命,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宪法全面实施需要有效的制度保障。从现行宪法草案的起草开始,人们对宪法如何保持其生命力就抱有殷切的期待,因为我们曾有过良宪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的历史。因此,宪法实施的实效性以及监督制度的法治化始终是人们关注的话题。可以说,现行宪法40年的实践也是不断探索、实践宪法监督路径的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举措,正处于探索与实践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等相关职责的履行之中积极开展合宪性审查,依照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推动这一制度的落地。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制度,通过“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妥善解决合宪性、涉宪性问题。

  (五)宪法文化的塑造

  宪法实践与监督的力量最终源于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真诚信仰。宪法实施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支撑,更需要宪法文化的塑造与宪法精神的深入人心。宪法实施的最终目的是构建一种公共生活,为人们的生活方式提供一种合理性与可期待性,因而宪法文化对于宪法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中国宪法扩大社会基础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更加注重发挥宪法重要作用 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载中国之声网,http://china.cnr.cn/news/20180226/t20180226_52414385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1月18日。]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通过将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使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通过制定国歌法、修改国旗法和国徽法,不断完善国家标志法律制度,进一步促进了全社会宪法意识的提升。

  三、现行宪法施行40年的内在规律

  现行宪法实施40年的实践是十分丰富的,但其实践具有哪些内在规律,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与研究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文献中高屋建瓴地指出了新时代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七条规律性认识,并使之上升为中国宪法发展道路的指导与根本遵循。我们要认真领会这七条规律性认识的深刻内涵、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宪法实施工作的领导

  中国宪法发展的首要的内在规律是党对宪法实施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根本法权威,坚持以宪法作为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党高度重视宪法自身的完善发展,在党的领导下,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全国人大先后五次对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了重要的修正,确保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使宪法不断与时俱进,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不断提高党运用宪法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宪法第1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本质要求,是宪法得到有效实施的最根本的政治保证。坚定推进宪法实施,就必须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同时,坚持党对宪法实施工作的全面领导,必须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在宪法实践中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理念。

  (二)坚持宪法的人民性,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发展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的幸福生活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7页。]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实施工作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要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制度上、规则上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营造环境、创造条件,鼓励基层干部群众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民主生活会强调 坚持团结奋斗 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8日,第1版。]

  (三)牢固树立“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和基本方式,已经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重要经验,并且写入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新中国宪法发展史告诉我们,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将宪法作为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实施就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国家和社会就能稳定、并不断向前发展,人民群众就会有幸福舒心的美好生活。

  (四)维护宪法权威,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一切公权力行为都具有指引和规范功能,应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起到引领作用。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关乎发展全局、事业根本,关乎国家未来、民族复兴。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就是坚持“国之大者”。我们要反对宪法虚无主义,将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体现在具体实践中,特别是进行决策时首先需要思考是否符合宪法,“要把贯彻宪法法律落实到各级党委决策施策全过程,坚持依法决策、依法施策,守住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底线,确保决策施策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 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五)“必须坚持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化法规化”

  宪法实施离不开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法规体系,这样的制度法规体系应当具有规范性、全面性、体系性、权威性等特点。这一体系应当通过立法形成规范严谨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体系应当对关涉宪法实施与监督的重要环节作出全面完整的规定,使其在主体对象、程序启动、标准以及效力效果等方面都有完备规则可供遵循。这一体系应当形成融贯系统的内部结构,各项制度规则相互支撑衔接并不断完善发展。这一体系应当以宪法为渊源,从而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同时具有现实执行力并便于操作,从而成为法治生活中的常态化制度安排。

  (六)“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

  我国宪法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8页。]宪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基本共识,必须充分维护宪法文本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宪法内涵的探究首先以宪法文本为前提。同时,宪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僵化文字,而应根据广大人民的共识予以完善和发展。我们要正确认识宪法和国家社会发展可能出现的紧张关系,既要发挥宪法的规范、引导、约束功能,也要恰当评估其现实适应性,在充分尊重宪法权威性的前提下,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推动宪法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其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更好发挥规范和引领功能。在未按法定程序解释或者修改宪法之前,任何突破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做法都不具有正当性,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基本法治原则。

  四、充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需要增强宪法自觉,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让宪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大的引领、规范和保障功能。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地位

  如前所述,党对宪法制定和实施的全面领导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内在逻辑,是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与政治保障,也是我国宪法制度的显著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更加珍惜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立宪行宪的伟大成就。

  党的全面领导是加强宪法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在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监督以及其他宪法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运行等宪法工作的各个方面,都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使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范落到实处。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重点在统筹、协调、指导和推进宪法实施和监督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党必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各级领导干部和任何党员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

  在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进程中,最核心的要素是坚持宪法作为法治核心的地位,始终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宪法治理的基本方式,要在治国理政全过程贯彻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宪法实施应当是全面的,既包括宪法规定、原则与精神得到充分实施,也包括在治国理政的各方面都要实施宪法,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军各领域各方面都要严格实施宪法。宪法不仅要在公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运行方面发挥规范作用,而且要在经济建设、社会治理、国际交往、涉外工作等各方面发挥其规范效力。同时,宪法实施应当是持续的,既包括重大决策作出之前要认真判断是否符合宪法,也包括决策实施之中和实施之后都要认真以宪法作为评价决策质量和效果的准据。要善于运用宪法方式应对治国理政中的新风险、新挑战,充分预计这些风险挑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强化宪法稳预期功能,牢牢把握宪法的根本法和最高地位,善于运用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分析新问题,以宪法思维和方式解决实践中的宪法问题。

  (三)探索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新机制新体制

  在这篇重要文献中,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保证宪法全面实施体制机制问题,要求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从2012年12月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讲话到2022年12月现行宪法颁行40周年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反复论述宪法实施监督的重要性,并提出新表述、新理念与新要求。我们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时,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深刻领会宪法实施监督的重要性,从机制体制上切实解决宪法实施监督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监督的一系列重要论述。

  1.全面理解宪法存在形态

  宪法全面实施意味着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并得到有效实施。这篇重要文献拓展了宪法文本存在的形态与意义,将宪法形式表述为“宪法规定、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使宪法实施具有完整的对象与内涵。过去在理解宪法时,我们一般关注宪法文本中的规范或者规定,重视基于文本的宪法形态。现行宪法经过五次修改,已包括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现行宪法文本和五次修改后形成的52条修正案。宪法文本作为宪法存在的规范形态,是我们理解宪法的基础,也是实施宪法的基础。但宪法实施不仅仅是文本的落实,也包括宪法原则与精神的具体落实。如有文本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文本规定;如对文本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或者没有明确规定时,要依照宪法原则或者精神。在宪法实践中,结合具体问题,探寻宪法原则和精神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我们完整地理解宪法体系的基本要求。比如,在立法时首先要确保其合宪性,要“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 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这对宪法实施和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完善宪法相关规定直接实施工作机制

  这篇重要文献在宪法实施和监督部分,提出了一个新时代的重大课题,即完善“宪法相关规定直接实施工作机制”。传统的宪法理论通常把通过立法将宪法具体化作为宪法实施的基本形式,甚至认为立法就是宪法实施过程。这种观点忽略了宪法规定直接实施的属性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宪法与法律的界限。从宪法与法律的功能看,宪法虽然需要立法的具体化过程,但它只是一种基本形式,并不是唯一形式,有些宪法规定本身无需具体化,应通过直接实施方式得到落实。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规定直接决定特赦,以“决定+立法”、“决定+修法”等方式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体制机制以及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等方面,宪法的规定以直接方式得到了落实。当然,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以类型化的方式,对哪些规定可以直接实施,哪些需要立法的具体化等问题加强实践和探索,并通过必要的工作机制与程序加以完善。

  合宪性审查在中国特色宪法监督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它既是一种宪法监督制度,也是宪法监督的方法和标准,其内涵需要进一步阐发和拓展。但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需要区分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的界限与范围,既推动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同时要构建合宪性审查的具体程序,“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这里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是分别论述的,说明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简单以备案审查代替合宪性审查功能。

  3.高度重视宪法解释功能

  这篇重要文献强调“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统筹推进法律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确保宪法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 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其中,宪法解释作为与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并列的三大形式之一,成为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因素。一般意义上讲,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实施或者宪法监督的应有之义,包括在相关概念之中。但这篇重要文献将宪法解释单独列出来,旨在强调宪法解释对宪法实施与监督的重要性以及基础性功能,也是对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的具体要求。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解释问题做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反复强调宪法解释对宪法实施工作的重要性,[ 详见韩大元:《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宪法解释制度的论述》,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3期。]并明确要求“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各方面对涉宪问题的关切。”[ 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宪法解释是化解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紧张关系的重要制度,是宪法实施的典型形态。我国宪法文本有一些可以加以解释的条文,通过解释宪法有助于增强宪法活力,提升宪法能力,为此需要在解释程序的启动、解释的审议、解释效力等方面做出统一的规定,尽快制定关于宪法解释的法律,并适时选择必要条文进行解释,做好宪法解释工作。

  (四)建立健全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

  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已实施两年,在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与目标,如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要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内容、程序。这些内容有些已落实,有些正在落实。其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有关方面拟出台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这是完善宪法监督体制的重要举措与要求,但目前仍缺乏具体的抓手与举措,该建立的体制机制没有有效落实。如按照《规划》要求,各级各部门普遍建立健全涉宪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将有助于大力提升宪法监督的水平,有利于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监督的重要精神落到实处,使之成为常态化的程序机制,确保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大元)